(2014)利民一初字第025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一初字第02546号原告:程某,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女,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