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太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柳迪、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柳迪,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太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蒙古族,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3日被石家庄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阜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永纯,辽宁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柳迪,男,汉族,自由职业。2013年2月2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104年1月26日经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由阜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建权,辽宁红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女,汉族,自由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0日经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阜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以阜太检刑诉(201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柳迪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越千、吕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永纯,被告人徐某,被告人柳迪及其辩护人刘建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徐某约定,徐某以87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手中购买冰毒一塑料袋。2013年12月18日徐某转账给王某某以6000元购买冰毒,王某某通过快递将冰毒邮寄至阜新市一理发店。12月23日,徐某收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袋,净重28.3116克。2013年11月某日,被告人柳迪帮张某联系徐某购买冰毒,徐某将冰毒送到柳迪家楼下,以550元的价格将1克冰毒卖给张某。2013年11月末的某日,被告人柳迪以300元的价格将0.3克冰毒卖给张某。2013年11月末12月初的某日,被告人柳迪在范某某家中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范某某冰毒约0.3克。2013年12月初的某日,被告人柳迪在范某某家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范某某冰毒约0.2克。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柳迪联系徐某欲向范某某、史某贩卖冰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为支持公诉向法庭提供物证包裹,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及搜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柳迪明知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徐某明知毒品而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徐某同时适用第六十八条一款、第六十九条,柳迪同时适用第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王某某、柳迪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永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某某贩卖毒品的动机和目的只是帮助朋友,也是违法犯罪行为,但王某某不是积极主动追求贩毒牟利,是放任了这种行为。其如实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在犯罪前一直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且王某某患有宫外孕的疾病,身体不好等因素,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其贩卖毒品罪,辩解称,其没卖给柳迪毒品,不认识张某,也没送货到柳迪家。被告人柳迪及其辩护人刘建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柳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对买卖双方起辅助作用,柳迪自己没有毒品来源,没有牟利,数量较小,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柳迪自愿认罪,应当酌情从轻处罚;3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上旬,被告人王某某、徐某约定,徐某以每克35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购买冰毒。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徐某因手里只有6000元,便先给王某某在工行的信用卡转账6000元购买冰毒,待借到钱后再将余款汇给王某某。王某某用6000元购买冰毒30克,其自己吸食一部分后,将剩余冰毒藏入茶叶袋中通过中通快递从山西省阳泉市邮寄至阜新市太平区高德7小区某理发店。同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徐某收到包裹打开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缴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袋,净重28.3116克。经阜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93.80%。2014年4月3日,王某某被石家庄铁路公安处阳泉北站派出所抓获,阜新市公安局于2014年4月9日将其带离阳泉市看守所,于次日押解回阜,被羁押十天。2013年11月某日,被告人柳迪帮助张某联系徐某购买冰毒,徐某将冰毒送到柳迪家楼下,徐某以550元的价格将1克冰毒卖给张某。2013年11月末某日,被告人柳迪在阜新市花园市场附近游戏厅,以300元的价格将0.3克冰毒卖给张某。2013年11月末12月初的某日,被告人柳迪在阜新市海州区惠馨小区9#楼3单元509室范某某家中,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范某某冰毒约0.3克。2013年12月初的某日,被告人柳迪在范某某家中再次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范某某冰毒约0.2克。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柳迪联系被告人徐某欲向范某某、史某贩卖冰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综上,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28.3116克;被告人徐某非法持有毒品28.3116克,并贩卖毒品1克;被告人柳迪贩卖毒品4次1.8克。另查明,被告人柳迪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2月25日,被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藏有冰毒的茶叶纸包裹与徐某指认的藏有毒品的包裹照片,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邮寄给被告人徐某包裹中的冰毒与徐某接收的包裹中茶叶盒里的毒品相一致;徐某对物证的指认照片包裹茶叶里的冰毒和搜查笔录证实的公安机关在阜新市高德七小区某理发店对徐某已开封的邮件进行搜查时,袋装茶叶内发现疑似冰毒一袋相印证。2、案件来源以及抓捕经过证实,2013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发现徐某由山西省阳泉市发来的一个中通快递的包裹,包裹里面疑似夹带毒品。当日晚19时许,公安机关将正在打开包裹的徐某抓获,包裹内的茶叶袋中发现一袋冰毒。徐某交待其取完毒品后欲与柳迪见面,在其配合下,公安机关将柳迪抓获。徐某交待王某某从山西阳泉市将冰毒装入茶叶袋中邮寄。公安机关将王某某列为网上逃犯。2014年4月3日,王某某被石家庄铁路公安处阳泉北站派出所抓获。2014年4月9日移交给阜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并带回阜新,因王某某正在怀孕,于2014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3、证人范某某证言证实,这两次购买毒品是柳迪到其家来卖的。第一次以300元的价格向柳迪购买3、4分左右的冰毒。第二次,以200元的价格向柳迪购买了2、3分左右冰毒。2013年12月22日,史某到其家后,其给柳迪打电话买点冰毒要吸食。柳迪到其家后说再等一会,称他姐朋友从山西给他的姐(徐某)发货,他给他姐来回发信息,他姐来给他送冰毒,他下楼去找那个姐取冰毒时,柳迪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和史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4、证人史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3日下午,史某到范某某家想和范某某吸食毒品,柳迪到范某某家等送冰的女子过来。柳迪下楼就被抓了。5、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张某在柳迪那买过两次冰毒,一次是在老长客附近的游戏厅以300元交易的3、4分冰毒;另一次柳迪打电话让其在柳迪家楼下等他姐(徐某)过来给冰毒,其以550元交易一克冰毒。与被告人张某的辩认笔录证实张某辩认出徐某的照片,是经柳迪联系徐某到其家楼下,卖给其毒品的就是徐某。6、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2日晚,刘某在阜新市太平区高德七小区经营的某理发店,代替徐某接收一个包裹,徐某打开包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7、证人白某某证言证实,其在太平区高德七小区的某理发店学徒。2013年12月22日,刘某代替他小妹徐某接收一个包裹放在电脑桌上,当徐某打开包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8、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其在三、四年前认识阜新的毛毛(徐某),毛毛回到阜新四、五天后给其打电话,之前买的50克冰毒已经没有了,她还想再买50克冰毒,让其给邮寄到阜新,但她只给其在工行卡内打了6000元,其买30克冰毒,自己吸食了1克多,剩下28克多通过中通快递邮寄给毛毛。和王某某的辩认笔录能够证实从照片中辩认出徐某的照片是毛毛相印证。9、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十年前在山西阳泉市打工,认识娜娜,和她一起吸食过冰毒。回阜新后,其的冰毒没有了,和柳迪一起在平西小光家里时,柳迪听见其和娜娜的通话,也让其帮他买点,其告诉娜娜买25克冰毒,娜娜说现在涨价了,给其的价钱是350元一克。其到公园附近的工商银行给娜娜的银行卡打过去6000元,剩下2700元等借到钱后再给她打过去。2013年12月22日晚7点左右,其在高德刘某理发店收到了快递,拆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与被告人徐某的辩认笔录证实侦查人员调换十二张女性照片,经徐某二次辩认出照片中的7号、12号的人为同一人,就是卖给其毒品的人娜娜相印证。10、被告人柳迪的多份供述证实,其从徐某处买来的冰毒,350元一克,若买一克就给她400元。范某某一共找其买过两次冰毒,都是其送到范某某的家里。一次在花园市场动漫城玩时碰上张某,卖给他冰毒200元。第二次在老长客附近的游戏厅卖给张某冰毒200元。第三次张某到其家要买一克冰毒,其联系徐某后,徐某送冰毒到其家楼下,张某自己下楼找徐某买的冰毒,不是200元就是500元。2013年12月17、18日左右,徐某说她从山西阳泉联系买冰毒,让其还欠她的3000元。徐某说娜娜把东西(冰毒)已邮出来,还让其看她电话,看到有个包裹已经从一个地方邮到阳泉了。2014年12月22日,其给她发短信说有人要,她问要几个,其就给范某某打电话问他要不要冰毒,范某某说要200元的,其去范某某家等徐某并给徐某发短信让到范某某家,十分钟后徐某打车到,其下楼接徐某时,被警察抓住。11、扣押物品清单和搜查物品照片和阜新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收缴毒品回执证实,搜查人员发现徐某在阜新市太平区高德7小区某理发店收到由山西省阳泉市发来的一个中通快递的包裹内夹带冰毒,搜查后并及时扣押冰毒28.3116克。12、阜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送检物证材料白色晶体一袋,塑料带包装,净重28.311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93.80%。1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柳迪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柳迪明知冰毒是毒品而非法贩卖给他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制度,王某某贩卖数量28.3116克、徐某贩卖数量1克、柳迪贩卖数量1.8克,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某和柳迪在贩卖毒品1克时,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明知冰毒是毒品而非法持有,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制度,数量达28.311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是否属立功,缺乏证据材料,未查证属实,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对被告人徐某被动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嫌犯,对其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柳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李永纯提出,其如实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是初犯,且王某某患病,请法庭酌情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罪的公诉意见,辩解其不认识张某,也没送货到柳迪家,经查,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能够证实,徐某到柳迪家楼下卖其一克冰毒,与被告人柳迪的供述证实张某自己下楼找徐某买的冰毒相印证,故对徐某的这一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柳迪辩护人提出柳迪认罪,应当酌情从轻处罚,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建议数罪并罚后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柳迪明为居间介绍,对买卖双方起辅助作用,没有牟利,数量较小,是从犯,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柳迪能够积极缴纳罚金,故对三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被告人徐某、柳迪同时适用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被告人柳迪同时适用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此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被告人柳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此罚金已缴纳)。撤销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人柳迪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总合刑期三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此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合刑期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此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鸿艳代理审判员  张 晳人民陪审员  邵玉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莎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