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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郭捷与广州市民用建筑科研设计院建设监理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民用建筑科研设计院建设监理所,郭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民用建筑科研设计院建设监理所,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谭靖康,所长。委托代理人:黄敏,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捷,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林泽仍,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宏亮,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市民用建筑科研设计院建设监理所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7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一、本案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本案应是返还财产纠纷。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所涉的海珠区江南花园,开发商是广州市凯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人既不是楼盘的开发商,也不是房屋的业主,更不是房地产中介代理机构,无权出售江南花园的任何房屋给被上诉人。上诉人也是为了帮忙,代被上诉人向开发商交纳购房定金,所以才代为收取了被上诉人准备向开发商交纳的购房定金。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持有上诉人出具的、内容为“兹收到郭捷认购江南花园三期临时定金(20层以下单位)交来贰万元”的收款收据显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委托代理关系,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购买的房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虽然认定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当,但裁定由该院审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要求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