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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 佛山市金碧辉煌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佛山市金碧辉煌歌舞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43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委托代理人王峰,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金碧辉煌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上述原、被告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每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植少佳审 判 员  黄馨栗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莎书 记 员  谭彩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