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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商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好民、王新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好民,王新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商初字第1413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巨野县。法人代表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增亭,该联社薛扶集分社主任。被告李好民,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新景,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好民、王新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好民、王新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好民、王新景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好民、王新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庞秀霞审 判 员  任兰贤人民陪审员  姚元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