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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执复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辛业萍与李金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业萍,李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诸执复字第222-1号申请执行人辛业萍。被执行人李金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业萍与被执行人李金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500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执行员 李文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