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冀志峰诉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志锋,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623号原告:冀志锋,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子县南陈乡西尧村111号。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351-1号(段南新村)。负责人:王祥军,职务: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志锋与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志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冀志锋承担。审 判 长 何江文审 判 员 赵莉霞代理审判员 王武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