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初字第640号原告:罗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立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拴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