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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初字第640号原告:罗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立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拴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