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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赵玲霞与青岛玉中原饰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玲霞,青岛玉中原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1656号申请执行人赵玲霞,农民。被执行人青岛玉中原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空港工业园金刚山路,组织机构代码:753789667。法定代表人袁大国,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赵玲霞与被执行人青岛玉中原饰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4)第59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4)第59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XX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