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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苏子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苏于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5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负责人李怡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成、周洪中。被告苏于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诉被告苏于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何洪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经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