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泉执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万高与王玉竹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高,王玉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泉执字第1104号申请执行人刘万高。被执行人王玉竹。申请执行人刘万高与被执行人王玉竹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万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玉竹给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4年6月16日起至付清为止)和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玉竹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万高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刘万高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刘万高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刘万高本次申请执行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4年6月16日起至付清为止)和案件受理费525元。被执行人王玉竹尚欠申请执行人刘万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4年6月16日起至付清为止)和案件受理费525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万高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运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