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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孙连明与新乡金灯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连明,新乡金灯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164号申请人孙连明。被执行人新乡金灯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宝山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段振和,董事长。孙连明诉新乡金灯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2014年8月22日孙连明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将执行款交付于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法院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沈奇超代执行员 吴大伟代执行员 曹顺达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