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7
案件名称
李玉海与宋燕林、王爱琴、宋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海,宋燕林,王爱琴,宋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950号原告李玉海,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鑫,男,199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李玉海儿子。被告宋燕林,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爱琴,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成,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宋燕林,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王爱琴丈夫,宋成父亲。原告李玉海与被告宋燕林、王爱琴、宋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