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爱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爱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217号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峰,该行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勇,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洗马支行行长。被告周爱成,男,1954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爱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限期缴纳诉讼费后,至今未按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