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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商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钟云华、林小孩与林小孩、蔡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云华,林小孩,蔡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2109号原告:钟云华。被告:林小孩。被告:蔡永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云华与被告林小孩、蔡永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云华于2014年9月15日以该笔债务已由担保人翁国林代为清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钟云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丁毅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陶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