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商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钟云华、林小孩与林小孩、蔡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云华,林小孩,蔡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2109号原告:钟云华。被告:林小孩。被告:蔡永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云华与被告林小孩、蔡永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云华于2014年9月15日以该笔债务已由担保人翁国林代为清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钟云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丁毅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陶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