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黄飞仁与黄春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飞仁,黄春明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598号原告黄飞仁,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冠师街6巷5号,现住宁明县。被告黄春明,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飞仁与被告黄春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飞仁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飞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飞仁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蒙栖梧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