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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行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肖嘉辉与肖加兴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嘉辉,肖加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肖嘉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肖加兴,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肖嘉辉与被执行人肖加兴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医疗费等赔偿款285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因被执行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其暂时无法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3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林德生审判员 刘永雄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宝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