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执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张慧娟,钟智,罗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259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分)440600000018351。负责人吴道武。被执行人张慧娟,女,汉族,1981年8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钟智,男,汉族,1980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执行人罗瑞祥,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张慧娟、钟智、罗瑞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4、255、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罗瑞祥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9345.6元、滞纳金5395.05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3675元。根据(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张慧娟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9710.79元、滞纳金3529.15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3598元。根据(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钟智祥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8888.55元,滞纳金2403.15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1755元。因被执行人张慧娟、钟智、罗瑞祥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2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车辆流动性,未能扣押到被执行人张慧娟所有的粤YX68**汽车和被执行人罗瑞祥所有的粤YL89**汽车,暂不能执行处理。因被执行人罗瑞祥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广云路嘉怡花园碧景轩16幢201房及其持有的江苏万驰电器有限公司的90%的股权由本院(2013)佛城法执字第3582号案查封处理,待处理完毕后参与分配。除此,本院向辖区内银行、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25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审 判 员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欣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