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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光星诉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星,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630号原告刘光星,无职业。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二十四街坊特1号。负责人周细厚,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沿江路11号。法定代表人汪从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星诉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然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的住所地在武汉市青山区,但该公司已依法注销,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的住所地在武汉市青山区,但该公司于2012年12月17日被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山分局注销,而本院立案时间为2014年8月27日,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原、被告双方也没有约定由本院管辖,因此,本院不享有管辖权,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光星诉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