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中民一终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范兴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范兴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中民一终字第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李长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蓉,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安新,该公司综合管理部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兴跃,男,汉族,1969年11月1日出生,河南省人,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陈复光,新疆君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兴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库车县人民法院(2014)库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新疆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蓉、张安新、被上诉人范兴跃委托代理人陈复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库车县人民法院(2014)库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库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1144元(上诉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孟世敏代理审判员 史 颖代理审判员 赵培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亚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