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遵义联和电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联和电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76号。法定代表人朱小欧,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富强,男,遵义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遵义联和电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红花岗区坪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念强,男,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一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欠款人民币2150092.52元,案件诉讼费24080元,承担执行费2414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一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夏显波代理审判员 赵 顶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