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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昌浩与被申请人雷先述,王安慧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昌浩,雷先述,王安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保字第00152号申请人罗昌浩,男,汉族,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雷先述,男,汉族,1964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王安慧,女,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罗昌浩因与被申请人雷先述、王安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雷先述价值9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查封被申请人雷先述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房屋及重庆市江北区车位。担保人罗应健、朱艳提供名下的房屋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昌浩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罗应健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屋;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雷先述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雷先述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车位。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泽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