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观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安庆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同发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同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观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潘卫权,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同发,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诉保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同发银行帐户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