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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商初字第0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苏州鸿明橡塑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嘉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鸿明橡塑有限公司,江苏中嘉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商初字第0342号原告苏州鸿明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进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永明,江苏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嘉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鸿明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嘉化工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获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鸿明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亚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仇志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