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海法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陈亚福故意伤害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海法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亚福,男,1972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户籍地址:广西北流市石窝镇。2013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海检刑诉(2014)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亚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苑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亚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亚福因琐事生怨,遂去到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二路95号棋牌室内持刀追砍被害人杨某的弟弟。因被被害人杨某阻挡,被告人陈亚福遂使用刀具将被害人杨某砍伤,致其左前臂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损伤程度达到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陈亚福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1000元,取得被害人杨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亚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的证言;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报告书;5、勘验、辨认笔录;6、被告人陈亚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亚福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亚福所犯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亚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亚福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亚福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亚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文光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人民陪审员 邓开结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淑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