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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催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催字第32号申请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张立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秀忠。申请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3329243、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7万元、出票人为泉州市东南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博能传动(长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丰泽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27日、到期日期为2014年9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卢玉婷审 判 员  黄旭光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