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与武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37号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晓红、李容,系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武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彦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武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玲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