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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龙湖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衢龙湖民初字第44号原告:范某甲,委托代理人:李建华。被告:应某,原告范某甲为与被告应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正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范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李建华、被告应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甲起诉称:1990年农历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双方于××××年××月××日在龙游县湖镇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10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范某乙,现在天津医科大学读书。结婚后,双方性格脾气不合,经常争吵,原告为了小孩子的健康成长,一直未提出离婚,但夫妻间已无感情可言。2013年6月原告患病住院期间,被告一直未看望过原告。被告自2013年10月突然离家出走。原告于2013年12月向龙游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该院调解和好,但双方未能和好,分居至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协议离婚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应某答辩称:一、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基础牢固,不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二、原告诉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2013年6月原告患病住院期间并非被告不去看望,而是原告拒绝透露住院病房等情况并阻扰被告去看望照顾他。原告称被告于2013年10月突然离家出走,不符合事实,实际情况是原告为达到离婚目的对被告采取不给生活费、打骂等手段,企图强迫被告与之离婚,被告无任何经济来源只得于2013年10月外出打工且被告于2014年农历正月回家过春节的,并非像原告说的不知去向。原告诉称自从上次法院调解和好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的说法也与事实不符。为有利于婚生子范某乙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退一步讲,即便要离婚,关于婚生子读书的教育费、生活费等开支应由原告负担。被告为抚养孩子,辞掉工作在家,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现经济条件困难,如果要离婚的话,要求原告补偿500000元。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范某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被告及婚生子范某乙户口本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及婚生子范某乙的出生日期情况。结婚证二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龙游县湖镇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2013)衢龙民初字第467号调解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和好的事实。被告应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所举三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所举的三组证据均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证据,结合原、被告双方的一致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1990年农历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在龙游县湖镇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10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范某乙,现在天津医科大学读书。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隔阂。2013年12月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在本院主持下于2014年1月10日调解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相恋了三年左右才登记结婚,彼此已有相当了解,婚后又生育一子,且双方并未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应认定双方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对夫妻感情有些许影响,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交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建行衢州市营业部,账号10133068350031331000120001-05636901。特别告知: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正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