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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潮安法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杨启烈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烈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潮安法刑初字第407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启烈,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1988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潮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5年11月15日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0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03年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2月20日被羁押,同年2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4)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启烈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韩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启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杨启烈于2013年3月6日中午,步行路经潮安县庵埠镇文里村北门内片,遭被害人朱某甲家的狗吠叫,为泄愤,行至朱门前拍打大门进行辱骂,并踢碎朱家大门玻璃(无法估价)。2、被告人杨启烈于2013年11月9日下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人民广场,以被害人张某甲赌博出千为由,威胁张并向张索要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张某甲被迫凑了人民币1000元交给被告人杨启烈,后被告人杨启烈离开现场。3、被告人杨启烈因向被害人胡某乙索要钱款遭胡拒绝,遂于2013年11月9日下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亨利路胡经营的华星摄影店,殴打被害人胡某乙之弟胡某甲,并砸毁店内茶具、门玻璃等物品(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杨启烈于2014年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启烈多次强拿硬��、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对其指控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图、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材料等。被告人杨启烈辩称:对张某甲实施的该宗作案是因为张某甲赌博作弊被其抓住,但其没有威胁张某甲;此外,其没有向胡某乙索要钱物,也没有殴打胡某甲。经审理查明:1、2013年3月6日中午,被告人杨启烈步行路经潮安县庵埠镇文里村北门内片,遭被害人朱某甲家的狗吠叫,杨启烈为泄愤,行至朱门前拍打大门,辱骂朱某甲家人,并用脚踢碎朱家大门的一块玻璃(无法估价),后在周围群众的劝阻下离开。上述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6日中午12点左右,其家里人打电话说家门口有人在闹事。其听后马上赶回家。到家门口就看见杨启烈要冲进其家里打其子朱某乙,其就将其孩子拉开。杨启烈就用脚踢其家大门,将大门的玻璃踢坏了,并且还大声辱骂其一家,说些难听的话,原因就是其家的狗咬到他之类。据其了解,其家的狗并没有咬到他。后经周边人的劝说,杨启烈就先回去。经照片辨认,被害人朱某甲对杨启烈作了指认。(2)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6日中午12点左右,其放学回家,过了不久,其在家听到外面有吵闹声,有人在敲打其家的门,于是打开门看发生什么情况,当时有一男子站在外面大声叫闹,后来才知道他叫杨启烈。当时杨启烈大声辱骂其家人,并说些难听的话,原因就是其家的狗咬到他之类。���其了解,其家的狗并没有咬到他。后经周边的人劝说,杨启烈就先回去。后来其才发现其家门上的玻璃已被他用脚踢坏。(3)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及其概况。(4)被告人杨启烈对上述认定事实所作的一致供述,供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2、被告人杨启烈于2013年11月9日下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人民广场,以被害人张某甲赌博作弊为借口,威胁张某甲并向张某甲索要人民币1000元。张某甲被迫向人借钱,后凑了人民币1000元在庵埠镇锦绣大厦交给被告人杨启烈,后被告人杨启烈离开现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9日13时40分左右,其一个人在庵埠镇亨利北路散步,途经庵埠广场时有一男子走过来抓住其胸口的衣服对其说给他1000块钱,其说不欠他钱,怎么要给他,他说不欠钱也要给钱,又说那就500块,其说没有,他说没钱就要拿刀让其自杀,又叫其拿背包给他看,其不肯,他就拉着其往庵埠镇烈士纪念碑走去,其不肯去,就一路挣扎但没挣开,其当时害怕就说去借钱给他,他不肯还想拿背包,其对他说如果他翻背包,就把背包里的十几块钱给他,也就不去借钱,他才说让其去借钱。其带着他到亨利路宏得利凉果店找朋友宏哥借钱,到宏得利凉果店其就问宏哥借钱,那男子就对宏哥很凶地喊“你就认识他,你拿刀出来给他自杀”,宏哥也害怕,其就拉着那男子说去后面说,于是拉着那男子到锦绣大厦旁边的小巷子跟他说其去借钱,并说在锦绣大厦等。后其在宏哥那里借了800元,自己凑了200元,一共1000元,拿到锦绣大厦的大厅给他,他拿完钱后对其说,别到处去说,后其才走。后来其从附近的群众那里打听到那名男子姓���,文里人。其以前没有跟该男子打过牌。经照片辨认,被害人张某甲对杨启烈作了指认。(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2、3时,其在庵埠邮电局对面的宏得利凉果看店,当时其对面的一名算命先生被一名本地男子拦到其店里面。当时其问算命先生说什么事,有事坐下来慢慢说,那名男子就对其发火说“你说什么,你要是再说什么我把你整个店都砸掉”。其听后就问那个算命的什么事,他说他也不知道什么事,那个人要敲诈他的钱。其害怕他砸店就跟他们说“你们的事我不知道,你们不要在我店门口就行”。后算命先生就将那名男子带到巷子后面去。过了一会儿,算命先生走过来跟本人借了800元,其就把钱借给他。后来听说他把钱给了那名男子后那名男子才放他离开。该男子是一个40多岁的本地人。当时算命先生被敲诈了1000元,��中800元是向本人借的。那名男子没有拿工具,只是说让其拿一把刀让算命先生自杀。经照片辨认,证人林某某对杨启烈、张某甲作了指认。(3)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及其概况。(4)被告人杨启烈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陈述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1时左右,其在庵埠烈士陵园与一个算命男子打牌,其怀疑他出千,当时其想乘机拿他一千元来用。其便用手抓他胸口衣服,用普通话叫他拿一千元给本人。他一开始还说不欠钱,为什么要拿钱给本人。其称他出千,他称没有。其便说如果不拿一千元给本人其便拿刀让他自杀。后他便答应去向人借钱给本人。他先带其到庵埠亨利路一个凉果店向店主借钱,说了很久还没有拿到钱。其便对那店主说“你要是与他认识,就借支刀给他自杀”。后算命男子便拉着其走开到锦绣大厦旁边的小巷子里,说要去跟别人借钱,其便跟那算命男子说其在锦绣大厦等他。一会儿后那算命男子便到锦绣大厦将一千元人民币交给本人,其当时拿了钱便离开。被迫拿钱给本人的是一个经常在庵埠镇亨利路邮电局旁边摆摊帮人点痣算命的男子,年龄约50岁,外省人。其当时与该男子用扑克牌以“药木蚤”方式进行赌博时,他拿了一对小丑,按当时的约定其要赔他十倍,其输不起便说他出千,其实他是否有出千其没看出来。当时他身上有一背包,一开始其想搜他的包,但他说包里只有几十元,其便没去动他的包。其当时没有殴打他,只是讲话吓他。其拿钱后叫他不要跟人说其拿他钱的事,否则要找他麻烦。3、被告人杨启烈前向被害人胡某乙索要钱款时遭胡拒绝而心存不满。2013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杨启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亨利路胡经营的华星摄影店,用手殴打被害人胡��乙之弟胡某甲,并砸毁店内茶具、门玻璃等物品(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9日15时30分许,其去哥哥胡某乙在亨利路经营的华星摄影店,到店里见胡某乙和杨启烈都坐在凳子上,杨启烈见其进去就拿出两张钱,用钱拍其脸部,重复着对其说要钱还是要命。其避开后说其又没有得罪他,用不着这样,他就站起来用拳头打了其左侧肋部两三下,其用手想挡开,但没有挡掉,他又打了其胸部两三下,跟着用手推,导致其左侧肩部撞到墙角,跟着他拿起放在茶几上的茶盘向其砸过去,其避开,茶盘便砸到华星摄影店的门玻璃上,玻璃被砸坏,他还凶本人说如果太过分,要把其脚筋砍断、连其家里人也一起杀了。其马上走出店外报警,他见其报警就走了。后来其听胡某乙说杨启烈��去勒索胡某乙的钱,但没有给他,其刚好进去他就把气撒在其身上。经照片辨认,被害人胡某甲对杨启烈作了指认。(2)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证实其在庵埠镇亨利路经营一摄像馆。2013年11月9日下午2时多,其在摄像馆内,杨启烈走进摄像馆,将当时在店里准备照相的三个小弟赶走,后对其和母亲张某乙大声叫喊“你们是要钱还是要命,我什么时候要弄死你们全家就什么时候死,不信你们就试试看”,其见他那个样子,怕被他打,就没有回应他,其母张某乙也没有理睬他。杨启烈继续在现场大声叫骂。后其弟胡某甲从外面回来,杨启烈就拿出一叠钱,用钱去拍胡某甲的脸部,不停的问他“要钱还是要命”,胡某甲的脸部被拍打后,就跟他说不要,并质问他为什么要来店里闹。杨启烈听后,就用拳头朝胡某甲的胸部及肋部等部位乱打,胡某甲被打后人往后退,杨启烈就拿起煮水的水壶去砸胡某甲,但被他躲开,他又拿起茶几上的茶盘去砸胡某甲,再次被胡某甲躲开,茶盘砸在摄像馆门口的玻璃门上,将玻璃砸碎。随后胡某甲打电话报警,杨启烈就离开了。杨启烈之前共三次向其要钱,其听说杨启烈之前多次被判刑,怕不给他钱会被他殴打,或者到店里闹事,其就不用做生意了,故其三次共拿了1500元给他。2013年10月的一天,杨启烈再次向其要钱,其怕他养成习惯,动不动就找其要钱,就跟他说没有钱,他叫其以后要小心一点。经照片辨认,被害人胡某乙对杨启烈作了指认。(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9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其在自己经营的摄像馆工作。当时杨启烈进入店内,之后就对其大子胡某乙说“你们是要钱还是要命,我什么时候要弄死你们全家就什么时候,不信你们就试试看”。其怕跟��顶嘴会被他打骂,就没有理睬他。杨启烈见其不理睬他就继续大声叫骂,接着就拿起放在桌上的茶具往胡某乙扔去,胡某乙闪开了,茶具扔到地上砸碎。这时胡某甲回来了,他责备杨启烈说与他无冤无仇为什么老是来闹事,杨启烈说“我要你们什么时候死就什么时候死”,接着他在身上拿出一叠钱挑衅地打在胡某甲的脸上,其子对他说不要这样,接着杨启烈用拳头往胡某甲的胸口打了几下,胡某甲被打后就跑开了。后杨启烈拿起桌上的盛茶渣水的茶池扔向胡某甲,接着拿起煮水的壶砸向胡某甲,都被胡某甲闪开了,没有砸到。接着杨启烈将店里面的椅子推倒在地上,其子见状马上打电话报警,这时附近的人过来帮忙劝开,杨启烈见其一方报警就离开了。经照片辨认,被害人张某乙对杨启烈作了指认。(4)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及其概况。(5)被告人杨启烈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陈述2013年11月初的一天中午,其拿了算命男子一千元后,便走到庵埠镇亨利路邮局对面胡某乙的照相馆,进去后见到胡某乙及他母亲在店内,其便对胡某乙说“你要钱还是要命,物死你全家人,不信就试试看”,见他们不理本人,其便拿他店里的冲茶罐去砸他,这时胡某乙的弟弟胡某甲也进到店里,他质问本人因何总是来闹事,其从身上拿出刚从算命男子拿来的一千元去打胡某甲的脸,胡某甲便将其推开,其便往他的胸腹部等处打了几拳,并随手拿了盛废水用的茶缸及水壶去砸胡某甲,当时他们便拿出电话要报警,其见状便走开。在这件事前几天,其曾向胡某乙借要几百元,但胡某乙没给,其在庵埠镇亨利路一算命的男子那里要了一千元后,就想去胡某乙的店里向胡某乙示威。其平时也有一个小铺面在出租,但租金不多,远不够其开销,没钱了其就去找人借要。其之前分三次向胡某乙借要了1500元,没有还过。被告人杨启烈于2014年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全案的证据还有公安机关的抓获证实、破案经过,被告人杨启烈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前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书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启烈为逞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还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启烈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启烈提出上述辩解意见,经查,认定被告人杨启烈威胁被害人张某甲,向其索要人民币1000元的事实有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在案为证;认定被告人杨启烈向胡某乙索要钱物遭拒,后殴打胡某甲的事实有被害人胡某甲、��某乙、张某乙的陈述在案为证;被告人杨启烈前在公安侦查阶段也对其犯罪事实作了供述,供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杨启烈实施各宗寻衅滋事作案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启烈提出上述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应予驳回。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启烈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经查,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启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燕丹代理审判员  林华喜人民陪审员  辜国雄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柯 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