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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诉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卜华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朱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卜华炯,朱建,南京先锋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诉字第00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5号。负责人娄伟民,该分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卜华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先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东白菜园98号。法定代表人王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卜华炯、朱建、南京先锋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导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智玲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成宝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金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