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洛民终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红宇与上诉人洛阳万路运输有限公司、张红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红宇,洛阳万路运输有限公司,张红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10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宇,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委托代理人:包伟铭,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万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法定代表人:张永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利辉,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兵,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孟州市。委托代理人:阴吉峰,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红宇为与上诉人洛阳万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路公司)、张红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红宇及其委托代理人包伟铭与上诉人万路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利辉,上诉人张红兵委托代理人阴吉峰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爱国审 判 员 于 磊代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