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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执字第5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聂连席与被执行人王玉廷、陆贵香股权转让欠款纠纷一案拍卖房产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连席,王玉廷,陆贵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532-5号申请执行人聂连席。被执行人王玉廷。被执行人陆贵香。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以(2014)滦执字第5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陆贵香所有的楼房一套。但被执行人陆贵香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陆贵香所有的位于承德市金辉白云小区2号楼1-603号(房屋产权证号:2011062**)楼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佟巧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