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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63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6327号原告:陈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珠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