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63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6327号原告:陈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珠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