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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麦民三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恩秀与被告李建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恩秀,李建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麦民三初字第296号原告李恩秀被告李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恩秀与被告李建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李恩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恩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恩秀负担。退还原告李恩秀案件受理费5元。代理审判员 蒲 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