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东民三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申奉明诉中华联合保险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奉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东民三初字第576号原告:申奉明,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委托代理人:于文胜,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负责人:钟影,总经理。原告申奉明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奉明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74778.12元减少至3874.92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奉明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奉明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74778.12元减少至3874.92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74778.12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670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原告1620元,故总计应退还原告1645元)。审 判 员 于 璐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