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唐山市开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宋江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开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宋江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常广化,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玉哲,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彤彤,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江涛,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告宋江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东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