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欧斯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吴国宝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国宝,广州市欧斯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国宝,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帆,广东浩瀚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欧斯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郑许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茶林、张剑,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国宝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国宝上诉称:本案涉案合同虽然名为经销合同,但涉案纠纷实属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范畴,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因此南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法律规定,本案合同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的管辖权法院合法有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是本案合法的管辖权法院。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7)88号文某的内容,原审法院有权管辖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东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批复》(法函(2009)124号文某的内容,已指定原审法院管辖广州市番禺区辖区内的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因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双方约定管辖法院均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