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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濮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艳粉,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利独任审理,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艳粉、被告田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互不了解未建立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于2010年9月14日登记结婚。虽没有感情基础,但原告本想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安分守己的过日子,但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从来不管不问,就算出去打工回来也不见分文收入,都是由原告娘家接济。在原告怀孕期间没人关心没人疼,没有得到过家庭的温暖和幸福,孩子出生后,被告也没有做到作为丈夫和孩子的父亲应尽的责任。后来原告的父亲患病治疗,花去了家里的积蓄还欠了一屁股债,断了原告母女的生活来源,在原告的父亲生病住院时,被告不但没有伺候,更没有拿钱给老人治病,原告和女儿生活无着落,使原告非常无助和伤心,自此,原、被告开始发生争吵和矛盾,2012年春节前,被告将家里的粮食卖光,和其家人将钱分掉花光,未给原告母女分文,至此断了原告母女的口粮,原告对自己的婚姻不再抱有任何幻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独自承担抚养费。被告田某某辩称:原告所诉都不是事实。原告诉求离婚,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被告没有钱,在原告的父亲住院时,被告没有拿钱。被告曾多次去叫过原告,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田某某于2010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2011年8月15日生育一女名田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月8日离开被告家,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李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被告田某某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和辩解,濮阳县档案馆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证明,本院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且生育一女,婚姻感情基础尚可。原告李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且有和好意愿,若双方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薛 利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增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