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6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房地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房地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季大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6195号原告上海房地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茹福丽。被告季大为,住上海市嘉定区鹤霞路***弄***号***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房地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季大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859.2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2593.6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上海房地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房地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周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