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杭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女,1988年2月6日出生于临河区,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捕前住杭锦后旗。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4日由杭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12日由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8月2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杭锦后旗看守所。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于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将拌有甲拌磷成分的玉米投放到自己农田地里,同年10月27日、31日杭锦后旗团结镇民治桥10社村民张世忠、丁��英在徐某某家农田地里放羊时,羊吃上了徐某某投放到自己农田地里拌有农药的玉米,致7只羊中毒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75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了,受理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自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对上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为防止自家承包地里的农作物不受散养的羊的损害于2013年10月中旬将拌有甲拌磷成分的玉米投放到自己农田地里,同年10月27日、31日杭锦后旗团结镇民治桥10社村民张世忠、丁凤英在徐某某家农田地里放羊时,羊吃了徐某某投的拌有农药的玉米,致7只羊中毒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75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对本案不提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张世忠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实,2013年10月27日19时许,我家的羊吃了祁永成家地里撒了毒药的玉米籽,被毒死一只大母羊,价值1500元。2、丁凤英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实,2013年10月31日上午10时许,杭锦后旗团结镇民治桥村9社村民丁凤英到民治村10社徐某某家地里放羊时,丁凤英家的羊吃了徐某某投在地里的有毒玉米,被毒死三只羊。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杭锦后旗公安局团结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徐某某到派出所内对自己在自家地内投放甲基异柳磷和玉米拌成的有毒玉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证人吴增美、祁永成、祁交云证实,是徐某某自己在家里用甲基异柳磷拌的有毒玉米。5、证人王桂秀、张世荣证言,证实徐某某来我家告诉我说他们家地里放药了,让我在喇叭上喊一下,不要让社员放羊,我就在喇叭上喊了。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对作案现场的辨认。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撒放拌有甲拌磷的毒玉米粒地点的具体情况。8、提取笔录、鉴定文书,证实被告人在自家地里撒放的毒玉米粒和被害人丁凤英、张世忠家绵羊吃的玉米粒均检出甲拌磷。9、赔偿协议、谅解书、调查笔录证实���告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丁凤英1500元,赔偿张世忠6000元,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以上证据均能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投放拌有甲拌磷的毒玉米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当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郝睿鸿代理审判员 田黎平人民陪审员 刘建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冠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