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赵传营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赵传营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华民,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富强,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传营,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上诉人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懿丰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懿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富强,被上诉人赵传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本案中懿丰公司与赵传营为委托合同关系,赵传营将其所有的房屋委托给懿丰公司代管,懿丰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管权,将该房屋出租给王书印。委托合同到期后,因王书印侵占赵传营的房屋,赵传营应向王书印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文德群审 判 员 刘 东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