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闸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陈东美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上海得耀实业有限公司,孙茹,刘家俭,陆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闸行初字第47号原告陈东美,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高树升,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孝飞,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张瑾。第三人上海得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第三人孙茹,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第三人刘家俭,女,1947年12月9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天津路***弄***号。第三人陆耀忠,男,1963年12月16日,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五星新村五区**幢***室。原告陈东美诉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表示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东美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杜敏仙审 判 员 孙 迪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嘉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