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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南二中刑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郑××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南二中刑终字第192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临高县人,小学文化,捕前住临高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临高县人民法院审理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郑××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郑××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撤回上诉。临高县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万贤审 判 员  潘心情代理审判员  雷琼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焕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审核:吴万贤撰稿:雷琼艳校对:陈焕杰印刷:刘传凤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15日印制(共印20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