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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执字第3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徐州人和居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人和居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3080号申请执行人徐州人和居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苏家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汝继,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生街社区综合服务楼416室。法定代表人冯会玲,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州人和居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茅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张满光申请执行的依据为本院与2014年4月25日发出的(2013)铜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在申请执行时立案时未生效,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权利,法院受理后应当依法驳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徐州人和居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凤芹执行员  杜长银执行员  李 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