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淇滨法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王保生与孟庆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生,孟庆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淇滨法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王保生,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孟庆委,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保生申请执行孟庆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王保生提供被执行人孟庆委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王保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孟庆委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现该案仍未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保生如发现被执行人孟庆委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 云 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王 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聪(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