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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魏民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梁乃荣与段庆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乃荣,段庆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魏民初字第00361号原告梁乃荣,男,汉族,农民,住沛县中英街**号盛唐宾馆。被告段庆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乃荣诉被告段庆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乃荣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权 伟审 判 员  李艳玲人民陪审员  张令怀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