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卫生局与被执行人廖桂朗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卫生局,廖桂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40-1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卫生局,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铭枢,局长。被执行人廖桂朗。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卫生局与被执行人廖桂朗行政处罚一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廖桂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廖桂朗在银行、车管所、房产局、国土局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廖桂朗经常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建议委托法院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至今未见复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行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从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行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的执行。恢复执行时,应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品全审判员 黄春先审判员 周衍昆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照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