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诉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曹长竹与黄建平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长竹,黄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诉保字第6号申请人曹长竹,女,汉族,1964年11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黄建平,男,汉族,1966年5月21日出生。为防止被申请人黄建平转移财产,申请人曹长竹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建平银行存款31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为了保障案件将来裁判的执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黄建平价值叁拾壹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世华审 判 员 李国会人民陪审员 朱丽群二〇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曹明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