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城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23
案件名称
张万虎申请杨利国租赁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虎,杨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城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张万虎。被执行人杨利国。本院在执行张万虎与杨利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赔偿款52925.58元、案件受理费252.5元、负担执行费698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土地等部门,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生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玉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