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周庄金润废旧物资回收站与张堂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周庄金润废旧物资回收站,张堂雷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466号原告江阴市周庄金润废旧物资回收站,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寿运伦路。经营者陈红妹,该回收站业主。委托代理人汤成明,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堂雷。委托代理人陈晓红,江阴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周庄金润废旧物资回收站诉被告张堂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周庄金润废旧物资回收站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周庄金润废旧物资回收站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周庄金润废旧物资回收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江阴市周庄金润废旧物资回收站已预交),由原告江阴市周庄金润废旧物资回收站负担。审 判 长 曹鸣红人民陪审员 瞿建华人民陪审员 柳惠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凌忆赟 来源:百度搜索“”